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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市史志研究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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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時間: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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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現代治理機制,規范本單位運行與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浙江省事業單位章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單位名稱:寧波市史志研究中心(史志研究中心)。住所:寧波市和濟街95號。

        第三條 本單位是經中共寧波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由寧波市委黨史研究室舉辦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宗旨和業務范圍:承擔地方歷史、黨史、市情、要事文獻資料的征集、整理、研究、收藏、展覽、傳播、對外合作交流和信息化工作;參與研究、編纂、撰修中共寧波歷史基本著作、專門史、編年史和寧波市志、寧波年鑒;開展黨史、國史、地方志重大課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參與以史鑒今、資政育人等公共咨詢社會服務活動;配合開展地方歷史文獻、黨史文獻的開發利用工作;協助指導革命遺址保護和黨史教育基地的建設,承擔市黨史(方志)館的管理。

        第五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中共寧波市委黨史研究室。

        第六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史志研究中心的權利與義務:

        堅決遵守法律法規、機構編制規定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堅持公益性,踐行登記的宗旨,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活動,實施內部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監督,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條 中共寧波市委黨史研究室的權利:

        (一)提出史志研究中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按照有關程序任免史志研究中心黨組織負責人、主任、副主任;

        (三)審核(核準)史志研究中心章程草案;

        (四)監督史志研究中心公益性表現和履職情況。

        第九條 中共寧波市委黨史研究室的義務:

        (一)支持史志研究中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行開展業務活動,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史志研究中心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史志研究中心提供穩定增長的運行資金和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史志研究中心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史志研究中心發展;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職工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開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資源,依法依規依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機會,工作業績、個人表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榮譽;

        (三)知悉本單位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四)對職務、職稱、薪酬、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及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職工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和本單位各項制度規定;

        (二)踐行本單位宗旨,維護本單位利益;

        (三)履行崗位職責,提高業務本領,堅守職業道德;

        (四)法律法規規定及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二條 本單位根據《黨章》有關規定,設立黨支部,全面加強黨的領導,開展黨的活動,按照參與決策、推動發展、監督保障的要求,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第十三條 本單位配備黨務工作人員,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四條 黨支部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圍繞本單位中心工作,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思想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五條 黨支部對本單位重大問題重要事項進行政治把關,與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黨支部議事決策制度、共同參與和督促改革發展制度等制度機制,保證黨支部切實有效發揮作用,按規定實施黨務公開。

        第十七條 史志研究中心支部委員會(簡稱中心支委會)是黨支部的議事決策機構。中心支委會討論事項的相關進展情況以適當方式在黨內通報,聽取黨員的意見建議,接受黨員的監督。

        第十八條 黨支部發現本單位決策及運行中偏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經制止糾正無效的,黨組織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十九條 黨支部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制度。設書記1名,主持黨支部全面工作,是黨支部工作第一責任人。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嚴格落實“一崗雙責”。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決策機制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主任1名。主任是單位運行的第一行政責任人,主持公益服務、行政管理工作,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副主任協助主任分管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完善領導班子的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督促領導班子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第二十二條 主任和副主任接受舉辦單位考核和單位職工評議??己嗽u價以公益性為導向,注重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結合宗旨、業務范圍和實際需要,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內設機構3個,主要名稱和職責如下:

        (一)辦公室

        負責史志研究中心的組織人事、文秘、檔案、資料、信息、保密、財務及其他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史志研究中心的紀檢監察工作等。

        (二)史志部

        參與市本級地方志編修、年鑒編纂、史志刊物編輯等工作;參與黨史(方志)館的籌建、管理工作;開展地方黨史、國史、地方志等方面的課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協助指導區縣(市)地方志書、部門(行業)志、鄉鎮 ( 街道 ) 志、村志(史)、家譜族譜的整理和編纂工作;參與寧波地方黨史、寧波地方歷史的宣傳和學習教育等。

        (三)文獻研究部

        參與寧波地方黨史、革命史、現代史資料的征集、研究和編寫工作;參與全市地方歷史文獻征集、整理、研究工作;參與推進全市黨史、地方志數字化、信息化等。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是依法保障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形式,鼓勵和支持職工通過職代會和其他正常途徑對本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不少于2次,由中心支委會召集,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參加方可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職工代表通過。

        第二十六條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對工作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推行崗位管理制度,按需設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書面、網絡等多種方式公開信息,接受全體職工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服務內容、服務規范長期向社會公開。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不定期在單位內部通報。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日常經費來源為財政全額補助。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強化成本核算與控制。

        第三十條 本單位依照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結合單位宗旨,制定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國資)、稅務、審計部門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制訂和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訂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訂(修訂)工作小組,起草章程(草案),廣泛征求單位職工意見,形成章程的制訂(修訂)意見。

        (二)章程(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內部公示聽取意見建議。

        (三)章程(草案)提交中心支委會審議。

        (四)章程報舉辦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核準)。

        (五)章程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

        (六)備案通過后正式發布,向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

        第七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決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條所列事項自行決定解散的,應當由中心支委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并報中共寧波市委黨史研究室、中共寧波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同意,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因其它情形需終止的,經中共寧波市委黨史研究室、中共寧波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同意,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舉辦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是史志研究中心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基本規范,對單位全體人員均具有約束力。本單位依據本章程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實施管理。本單位規章制度有關規定,凡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史志研究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